《2007so太阳集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校办字〔2026〕39号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6-07-23 08:45:03  点击次数:

2007so太阳集团文件 

校办字〔202639

 

关于印发《2007so太阳集团采购

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2007so太阳集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so太阳集团          

2026616        


2007so太阳集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促进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控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2007so太阳集团实际,修订《2007so太阳集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大宗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服务、安保服务、印刷(打印)服务、会议(出国旅程安排)服务、场地(门面)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讲求绩效;

(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守信

(三)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

(四)按项目额度管理;

(五)严禁拆分项目、化整为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2007so太阳集团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以下简称采招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二)核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四)审核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有争议有异常的采购项目进行决策

(六)对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招处,由采招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全面监督。监督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校纪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其他人员为成员。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相关过程实施监督

(二)负责现场监督抽取有关项目评审人员;

(三)负责处理采购招标中的举报;

(四)查处采购招标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招处是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及实施本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编制本校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负责本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实施;

(四)参与本校采购项目的合同审签;

采购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本校采购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

(七)处理本校采购相关质疑和投诉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批或者参与审批采购项目预算的立项,负责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审查和采购项目支出管理。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核工作;参加相关项目的验收。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大型仪器设备的查重报告;参与相关重要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

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提供法律咨询,防控法律风险,协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归口部门根据采购的业务范围(附件1),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和落实业务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定期集中、汇总各用户的零星采购申请,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二)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报,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技术论证,科学合理编制资格条件、采购需求、采购预算、评分办法,提出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三)严格落实《2007so太阳集团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附件2),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要素中不允许出现负面清单内的条款,依法参与采购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四)负责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

(五)负责采购招标中的需求技术释疑为采购招标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和签订;

(七)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

(八)会同用户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经费支付等工作。

 采购与招标工作责任的确定

(一)采购方式选取、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流程合规合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处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项目的采购需求及评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使用中央财政经费、中央国债经费以及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的教学院仪器设备及建设项目,其项目的采购需求及评分办法,教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分类组建采购招标评委库,作为学校采购项目的评委,参与招标、谈判、磋商、比选、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项目的评审。评委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业务、具有一定评审经验且工作认真负责的校内外人员组成。

第十 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人数为3以上单数。用户评委在落实回避要求的前提下,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采招处推荐,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其他评委按湖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抽取。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委由参与评审的评委推荐产生,用户代表评委不能担任主任评委。

第三章  采购的分及方式

第十 学校采购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自主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由学校采招处组织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学校统一采购又分为政府采购和校级采购。部门自主采购是指由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现行标准为:货物50万元、服务80万元工程100万元)。

(二)校级采购的范围

1. 采购品目列入了集采目录的;

2. 采购预算金额货物类、服务类8万元以上、工程类10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3.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15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和服务项目;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25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和服务项目。

(三)部门自主采购的范围

1. 采购品目列入集采目录,且采购预算金额货物类、服务类8万元以下、工程类10万元以下的项目

2. 经科研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15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和服务项目;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25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的适用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校级采购方式以上采购方式外,还有竞价、比选、直购等采购方式。常用的校级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

竞价是指采购人提出采购技术和商务要求,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电商平台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需求确定、技术参数标准、采购清单明确服务要求清晰的项目,原则上由采招处在有竞价功能的电商平台进行竞价采购。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比选是指参照公开招标工作程序,选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时间要求较紧、入围遴选类或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比选的项目由采招处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五)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定合格的供应商或商品,直接下单签约的采购方式。小额通用、系统升级专业服务延续、政策支持、特殊需求等项目。

第十五条 部门自主采购方式有直购、竞价、询价洽谈等采购方式。

(一)直购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3万元以下、工程类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选择线上电商平台、线下公司、商铺等进行采购。

(二)竞价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8万元以下、工程类10万元以下,采购需求确定、技术参数标准、采购清单明确、服务要求清晰的项目。此类型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使用竞价采购。

(三)询价洽谈适用于除直购、竞价方式以外的项目,要求如下:

1. 成立采购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可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需求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专家、财经类专家,确定一名组长),负责询价、洽谈、评审等。

2. 邀请询价:部门向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由采购小组与邀请单位分别就项目需求和价格进行洽谈,需确保询价洽谈过程的公平性和记录完整性。

3. 审核审批:采购需求、评审依据、成交结果需通过部门处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5万以上项目,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 建档保存:所有采购过程的重要资料(含采购需求、询价记录、洽谈记录、成交供应商的确定依据、会议记录、合同、验收证明等)由部门妥善保存。其中采购需求表、询价洽谈表、供应商报价单等需上传采购管理系统。

 采购的预算及需求

十六 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2007so太阳集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和年度支出预算的要求,与用户部门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年度采购资金预算,提交计划财务处,并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备案。当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应在上一年度12月份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实施计划内采购项目申请时,原则上不能迟于每年的630日,其中与新生相关的项目和中央财政经费项目、中央国债经费项目,其使用计划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能迟于每年的530日,以保障项目采购必要的时间需求。

十八 用户部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部门班子专题会议做好采购项目论证、预算的编制及采购需求的设置和审核,充分考量政府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先进性。采购需求评审因素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十 归口管理部门、用户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验收标准等要求。各项目采购需求按照2007so太阳集团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制定执行。

 采购工作程序

二十 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招处向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十一 归口管理部门规划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进度,采招处按《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季度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二十二 采购项目申请

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员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上进行采购申请,根据《2007so太阳集团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上传相关申请资料,提交部门领导审核,部门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二十三 采购项目受理

采招处受理员对已通过采购申请环节的项目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和审查,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对项目的采购需求、预算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采购项目上限金额,填写审计意见

二十四 采购项目审定

采招处对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和评分细则进行论证、审核,提交采招处管校领导审批。

对不明确的内容,采招处可要求其重新明确;对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要求的,采招处有权修正或废除。采招处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文件意见有分歧无法取得一致时,应报领导小组研究定。

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学校三重一大要求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学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二十五 采购项目实施

(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采招处或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投标人)报名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需按相关政策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发放采购招标文件

1.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接受投标人报名时发放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中随机选择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投标人总数的两倍),并向其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接受供应商报名时发放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放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6. 采用比选采购方式的,接受供应商报名时发放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三)采购招标文件答疑和修改

采招处、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咨询和质疑,并进行答疑。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

采招处或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部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法定单位按上级相关规定和《2007so太阳集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

(五)接受响应(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或专家评审

1. 接受供应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响应(投标)文件。按相关2007so太阳集团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进行评标(评审、磋商、谈判等),推荐或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2. 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审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3. 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达到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的工程招标项目,由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家入围候选人中按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响应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6.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受理对评标(成交)结果的咨询和质疑

评审结果产生后,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受理对评标(成交)结果的咨询和质疑。质疑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和投诉按照《2007so太阳集团自主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

)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报备后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抢修中须及时通知审计处参加相关抢修工程计量。

第二十七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由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涉密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合同签订、验收支付与文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与执行。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部门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部门负责洽谈与起草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的签订依照《2007so太阳集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部门负责合同签审的组织

对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主动放弃合同履行的,可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废止本次采购和所签订的合同,重新组织采购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落实学校验收制度的要求,项目验收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专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活动中,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分环节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做好项目费用支付。要强化支付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且合格的采购项目,要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费用。

第三十一条 采招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建立完整的项目采购档案,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基建工程项目采招处负责整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存档。项目实施和合同执行中的相关变更签证资料、项目验收资料、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原件,在工程验收后由后勤基建处移交学校档案馆。

 采购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须自觉接受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货物、服务、基建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预算以及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学校采购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是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采购前向供应商泄密的;

(二)与供应商串通的;

(三)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即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归口管理部门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多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行为;

(四)违规干预和插手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违反学校采购规定,从中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在采购活动中接受对方宴请、旅游、娱乐活动、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前,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

(六)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文件评审中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采购结果错误的;

(七)违规传递评审信息,干扰评审,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八)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凡是签订阴阳合同,或与项目采购确定的内容、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的合同,或擅自变更、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做好评委、供应商及专业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确保采购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71起实施,原《2007so太阳集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校办字〔20216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2007so太阳集团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业务范围

2. 2007so太阳集团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附件1

2007so太阳集团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业务范围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法律咨询服务、公务用车租车服务、广告和印刷业务(非出版物)、重大活动的相关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二、党委宣传部

负责学校宣传片制作、媒体文稿广告、文化标识系统建设等项目

三、学科建设与改革发展处

负责学校数据服务与咨询服务等项目

四、学生工作部

负责新生卧具生活用品、学生迎新、毕业相关物资及服务、全国思政智能体和易班建设服务等项目

五、教务处

负责教学场所建设与维护;教材选用及出版;课件与课程资源建设;教育教学信息化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组织及实习保险;国家级考试安保服务;专业认证咨询;教学相关资料及证书印制项目

六、科研管理处

负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学术会议、学术著作出版等项目

七、招生就业处

负责采购招生网就业网平台服务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录取通知书、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的印制与邮寄供需见面活动的展位租赁招聘场地建设等项目

八、资产管理处

1. 负责国有固定资产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等项目

2. 负责办公家具、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场所通用货物项目

3. 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升级改造等项目

4. 负责不动产权办理等项目;

5. 负责门面场地租赁等项目;

6. 负责学生宿舍的洗衣服务、热水服务、直饮水等学生宿舍生活服务项目。

九、后勤基建处

1. 负责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含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施工检测结算等);

2. 负责日常维修、绿化维护、日常水电安装,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清淤排污,物业服务、食堂大宗物资、餐饮等项目。

十、保卫、武装部

负责保安服务、安防设施、消防设施、军训物资等项目

十一、工会

负责职工节日福利生活物资、生日蛋糕教职工体检等项目

十二、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负责采购软件开发、服务器资源、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监控设施计算机成品软件、软件升级改造等项目

十三、图书馆

负责采购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据等项目

十四、医学工程技术学院

负责药品、医用耗材、卫生用品、新生体检等项目

十五、各教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

负责本条第()项之外的供学生教学、实习实训、教学评估的相关资料材料、数据库、宣传片等项目

十六、其他采购项目按职能或者经费归属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遇学校对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调整,前述范围做相应调整;未明确归口管理职责范围或者对归口管理职责范围有争议的,由领导小组确定

 

 

 

 

 

 

附件2

2007so太阳集团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设置

序号

禁止内容

法律、法规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9

2

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第五条

3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4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5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6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7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7

8

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二)款

9

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或者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的。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第三十一条

10

未明确信用记录使用要求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11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者超过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商务、技术)设置

12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13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湘财资〔20151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

14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

15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

16

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7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

18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9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20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43

21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计分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22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23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4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48

25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0

26

未明确验收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7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不得单方面要求分期付款,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支付。

2022年《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第三条

28

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2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6

30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八)款

31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九)款

32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6

33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六)款

34

未按规定确定采购需求:1.采购需求不符合法规政策、项目特点及实际需要;2.未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3.采购需求不清晰、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4.功能和指标设置未充分考虑供应商报价及项目实施风险,未兼顾后续采购兼容性,未科学确定需求并开展价格测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长财采购202317号);《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长财办20228号)

35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36

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1.未按上级文件和《2007so太阳集团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展需求管理工作。2.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过少一般不少于3,或不具有代表性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评分要素设置

37

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38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0

39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0

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基准价不采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

42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

43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

45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9

46

知名”“一线”“同档次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

47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48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49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

50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

51

不得设置与本项目无关的评审要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2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53

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三)款

54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四)款

55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一条第(十)款

56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第十八条

57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第二十一条

58

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1.将与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适应或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超范围、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或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除外)的检测报告;3.将与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适应或合同履行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4.项目验收方案”“付款方式列为评审因素;5.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条、第七十七条

59

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60

限定相关证书的认证机构;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或者要求供应商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第五条《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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